根据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厅皖人发[2005]55号《关于适当调整我省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1、根据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离休干部的实际情况,相应调整护理费标准。其中,离休老红军的护理费,由理行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的护理费,由现行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的护理费,由现行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40元。
2、离休干部享受护理费以后,不再享受高龄补贴。两项待遇不能同时享受。
3、以上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按原经费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