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当调整我省部分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职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人事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皖人发[2005]54号《关于适当调整我省部分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职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适当调整我市部分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职人员生活补助发放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1、符合皖政办[2001]91号和皖老字[1988]5号、劳险字[1988]364号、劳险字[1988]940号、财社字[1997]468号、皖人发[1998]4号、皖人发[2000]37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职后无固定收入的老干部、老工人。
2、调整生活补助费的标准.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职人员生活补助费(含医疗费),由原每人每月360元调整为460元。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3、执行时间.本次调整部分建国前退职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从2005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