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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有哪些规定?

发布日期:2005-4-30 作者:

 

  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通知》(劳人老[1983]18号)规定:

  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组织一些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活动,但应注意安全、量力而行、勤俭节约。

  (1)为了照顾老干部的身体情况和减少交通压力,参观活动以就地就近为主,原则上限于在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进行。

  (2)跨省、市、自治区参观,应从不严掌握,经省、市、自治区批准,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省、市、自治区老干部(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并应事先征得参观地区或部门的同意。

  (3)在参观过程中,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以身作则,为人表率,不要影响当地工作,不要讲排场,不要接受礼物,不要接待宴请。

  (4)接待参观单位,要积极提供方便,保证参观顺利进行。不要组织欢迎,不要张贴标语,也不要安排党政负责人迎送或会见活动。

  (5)参观经费,按现行旅差费标准办理,由发放工资单位列报。

  未经组织批准而自行外出参观者,经费自理,不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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