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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健康休养有哪些具体规定?

发布日期:2005-4-30 作者:

  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劳人老[1983]17号)规定:

  (1)组织健康休养,应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分期分批地进行。凡有疗养场所的,对离休干部应优先安排;没有疗养场所的,可与有关单位联系一些床位,适当安排。

  (2)参加健康休养的离休干部,必须本人自愿;有医疗部门的检查,证明其健康状况允许,并经本单位组织批准。有传染病或严重慢性病者,不要参加。

  (3)健康休养时间,一般可安排15天至20天。

  (4)副部长以上(含副部长)及相当于定期级的离休干部外出休养,1980可国力发18号文件规定办理,即:高级干部外出休养因病或年老体弱,需要家属同照顾的,公家一般可报销家属一人的同席车船费和住宿费。但一般不得携带已参加工作的子女。

  (5)所需费用,按下列原则掌握:车船费和床位费按同职级在职干部差旅费标准,从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差旅费中列报;休养期间的医疗费,按公费医疗规定办理。伙食费自理。未经组织批准,自行联系休养的,或在统一组织健康休养期间,自动转换疗养场所的,一切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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