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对离休人员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作了调整:
一、因公牺牲,按其牺牲时的40个月基本离休费计发;病故,按其病故时的20个月基本离休费计发。
二、调整后的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 、调整上述标准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